案例名称
大连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行政复议案件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利华、刘娟、刘慧琳(刘少文家属,刘少文已故)因甘井子区鞍子山村“新居工程”项目涉及厂房拆迁,向被申请人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厂房所涉
拆迁(动迁)补偿协议及补偿款构成明细。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称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政府信息,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人不服,于2020年5月16日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
受理后进行审理。申请人主张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被申请人则认为其不是项目主体,未制作或获取相
关信息,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判决结果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但适用法律依据部分错误。依法确认被申请人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
道非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违法。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