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福建泉州晋江市围墙因征收补偿争议被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蔡文剪、蔡清艺系父子,为晋江市新塘街道梧林社区村民,在梧林西区60号拥有合法审批建设的房屋,案涉砖混结构围墙为该房屋附属设施。因房屋所在地被纳入福建省(
晋江)智能装备产业园梧林古村落保护发展项目征收范围,原告因补偿不合理未签订补偿协议。
2018年8月10日,被告晋江市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以蔡文剪的临时建设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为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2019年12月27日
,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原告未收到后续书面执行文件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案涉长约30米、高1.5米的砖混结构围墙。
原告随后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被告强制拆除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则辩称原告并非适格主体、案涉围墙为违法建设且系危险建
筑,其拆除行为合法。
判决结果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围墙为蔡文剪名下房屋附属设施,原告与拆除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无强制拆除案涉围墙的法定职权,且拆
除前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相应程序,其拆除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晋江市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2月27日强制拆除蔡文剪名下址于晋江市新塘街道梧林西区60
号房屋所在地砖混围墙的行为违法;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