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名称
长沙东方综合贸易大市场有限公司涉案建筑物行政强制执行纠纷案
二、案情简介
上诉人长沙东方综合贸易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市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芙蓉区执法局)就违法建设工程强制执行决定产生争议,
不服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涉案13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6641平方米,用于门面、仓库、办公等,自1995年起陆续建成,部分建成时间早于2005年,且部分已在一审期间被拆除。该建筑物的建设背景与20
04年市重点工程汽车东站征地相关,为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东方市场公司通过与村委会签订《土地设施使用协议》获得相关土地及设施使用权,且曾办理部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所在项目也获区计划统计物价局批准总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但后续未为涉案全部建筑完善规划许可手续。
2018年5月,原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后因机构改革并入芙蓉区执法局)发现涉案建筑物涉嫌违法,经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芙蓉区分局申请鉴定,确认该13处建
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随后,执法部门依次作出《行政执法意见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于2019年5月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东方市场公司不服,主张涉案建筑为合法建筑,系解决失地农民就业所建,且执法部门无相应职权、程
序违法,遂诉至法院。
三、判决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19)湘8601行初126号行政判决;
确认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芙综执字马岭(2019)第05-001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
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各50元,均由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