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河南洛阳刘建美诉洛浦街道办事处撤销行政行为案件
原告:刘建美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洛浦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2000年9月刘建美户口迁入岳村,2019年10月,刘建美发现岳村村委会公告栏张贴的《岳村二组村民户口册》中无自己信息,认为权益受侵,于2019年11月20日向洛浦办事处
邮寄申请书,请求其责令岳村村委会确认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洛浦办事处于2019年11月29日制作答复意见书,称自身非法定监督机关,无责令改正职责,刘建美的
申请不属于其管辖事项。刘建美认为该答复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洛浦办事处对刘建美的申请有调查处理义务,其答复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其作出行政行为。
洛浦办事处不服,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撤销洛阳铁路运输法院(2019)豫7102行初181号行政判决;撤销洛阳市老城区洛浦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1月29日对刘建美作出的《答复意见》;责令洛阳市老城区洛浦街道
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刘建美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洛阳市老城区洛浦街道办事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