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京平业务 > 行政诉讼

山东邹平段启平不服焦桥镇政府限期拆除通知行政诉讼案件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2-02 点击数:

案例名称


山东邹平段启平不服焦桥镇政府限期拆除通知行政诉讼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段启平系邹平市焦桥镇西夏村村民,2005年其与该村村委会签订林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0年,并在承包地上建造了占地面积共计1384.08平方米的钢结构、砖混凝土建筑物

作为木器加工厂房。2019年11月22日,邹平市焦桥镇政府以段启平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10日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


段启平认为焦桥镇政府该行政行为程序和实体均违法,遂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书。庭审中,焦桥镇政府辩称段启平违法占地建设事实清楚,其有权作

出限期拆除决定,且原告起诉已超法定诉讼时效;段启平则提交了证人证言等证据试图证明建房经村两委同意,同时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对双方证据作出相

应认定,查明了案件基本事实。


判决结果


邹平市人民法院认为,焦桥镇政府虽具有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定职责,但在作出被诉限期拆除通知书前,未按正当程序向段启平本人或其成年家属详细调查、告知其陈述和申辩

权利,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同时,法院认定原告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其关于案涉建筑修建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不应适用该法的主张亦不成立。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邹平市焦桥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22日对段启平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

被告邹平市焦桥镇人民政府负担。


image.pngimage.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