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山西长治潞州区王学兵因承包地柳树被砍申请行政复议案件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学兵系长治市潞州区大辛庄镇北寨村村民,其位于大辛庄镇北寨村208国道南承包地上的100多棵柳树于2019年9月8日被砍伐,不知何人所为。2020年5月1日,王学兵
通过EMS快递向被申请人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邮寄《公安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5月2日收到,但未书面答复。王学兵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查处职责,于2020年7月9日
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则称未收到该申请书,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判决结果: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认定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报案情况依职权作出处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之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案依职权作出处理。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