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名称
海南陵水陈菊云等3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被强拆行政纠纷案件
二、案情简介
上诉人陈菊云、陈修明、陈修若系胞兄弟姐妹,1989年通过罚款处理取得陵水县椰林镇新丰北东巷三块各110㎡左右的宅基地,1990年建成瓦房居住。2016年,3人因房屋破旧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8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但证书所附规划要求部分土地不可占用且建筑物需后退红线。
2018年,3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拆除原瓦房,共同建设一幢楼房,陵水县执法局8月巡查时发现该建筑已建至4层,遂立案调查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3人仍继续施工至6层。期间3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报建图占用后退红线被陵水县自规局退档,相关诉讼亦被驳回。
陵水县执法局经调查、函询自规局确认涉案建筑属违建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后,依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在3人未自行拆除的情况下,经县政府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陵综执法强拆字(2018)7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决定12月4日实施强拆。3人不服该强拆决定,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3人遂提起上诉。另查明,此前陵水县执法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生效行政判决撤销。
三、判决结果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8行初25号行政判决;
撤销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11月28日作出的陵综执法强拆字(2018)7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