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投资持股的情况日益常见,而当婚姻走到尽头,股权作为重要的财产性权益,其分割问题往往成为离婚纠纷中的焦点。股权分割不仅涉及夫妻双
方的财产利益,还可能触及公司的人合性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需要兼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本文将先明确股权分割的核心法律依据,再结合实
务场景详细解析分割路径。
一、核心法律依据:股权分割的“根本遵循”
离婚时股权能否分割、如何分割,核心取决于股权的财产属性认定及股权转让的规则限制,以下法律条文为处理此类问题的关键依据:
(一)股权“可分割性”的基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该条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股权系一方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
出资取得,或婚前持股但婚后产生的收益,均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离婚时可依法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条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条为股权分割的协议优先原则及法院裁判原则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股权分割“特殊性”的关键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该条是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核心司法解释,明确了三种核心场景的处理规
则:一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未持股配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未持股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二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
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法院可对转让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三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愿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未持股配偶可成为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该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
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由于离婚时股权分割本质上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此条关于“人合性”的限制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强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公司章程可能对离婚股权分割设置特殊限制,如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该约定将直接影响分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