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山东潍坊何培华、于桂秋宅基地周边违法施工行政复议案件
案情简介
何培华、于桂秋夫妇主张在潍坊高新区东曹庄社区拥有宅基地,称相关单位在其宅基地周边违法修建围墙并将宅基地封闭,遂向潍坊高新区综合执法局申请查处,该局答复称集
体土地违法建设查处职权在镇政府/街道办。二人又向潍坊市高新区新钢经济发展区管委会邮寄《行政查处申请书》,但该管委会收到申请后未作处理。
被申请人新钢经济发展区管委会辩称:东曹庄社区已完成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使用权已统一收回,申请人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修建围墙是为管控旧村址,且该事项不属于
其职权范围,申请人与查处事项无利害关系。
判决结果
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潍坊市高新区新钢经济发展区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行政查处申请未及时作出处理的行为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已作出《关于
申请行政查处一事的回复》,不再责令其重新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