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名称
福建厦门吴锦云、吴和注养殖用途房屋被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案件
二、案情简介
上诉人吴锦云、吴和注系兄妹关系,二人在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内垵村内155号周边建有两处建筑(上诉人主张门牌号为155-3、155-4,被上诉人认定为155-4、155-5)
,两处建筑均为一层铁皮搭盖,占地面积分别为1553.5平方米和695.28平方米,上诉人主张该建筑系养殖用途,无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017年7月至11月,原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后因机构改革更名为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局,即本案被上诉人)先后对案涉两处建筑进行现场勘验、拍照,并向吴锦
云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18年2月,被上诉人作出《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案涉建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相
关规定,责令吴锦云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吴锦云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拆除义务。
此后,被上诉人先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且张贴《行政强制拆除公告》。2018年9月29日,被上诉人对案涉两处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拆
除过程中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但未对建筑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及制作物品清单。
吴锦云、吴和注认为被上诉人强制拆除行为无职权依据、实体与程序均违法,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三、判决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1行初70号行政判决;
确认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局于2018年9月29日强制拆除吴锦云、吴和注位于翔安区马巷镇内垵村内155-3、155-4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局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