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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秋荣诉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1-27 点击数:

一、案例名称


广州黄秋荣诉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二、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秋荣于2009年在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义沙村大安北街51-1号(其父亲名下53号宅基地范围内)新建两层房屋,占地面积约85.36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70.

72平方米,用于自住。该房屋建设时在《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义沙村村庄规划(2008-2013)》范围内,但未依法办理报建手续,亦未取得宅基地证。


2019年7月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先后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检查、发出《询问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建设处理事先告知书》

等文书,告知黄秋荣拟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及陈述申辩权利。2019年9月4日,横沥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相关规定,作出穗南横

政府处字〔2019〕00056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黄秋荣于2019年9月6日前自行拆除涉案房屋。


黄秋荣不服该处理决定及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提起上诉。其主张涉案房屋符合“一户一宅”制度,所在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不属于村庄规划范

围,横沥镇政府无权查处,且该政府系假借查处违法建筑之名推进征地拆迁,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横沥镇政府答辩称其具有查处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职权,涉案房屋建设时属村庄

规划范围,查处行为与征地拆迁无关,原审判决合法正确。


三、判决结果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4815号行政判决;


撤销被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4日作出的穗南横政府处字〔2019〕00056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负担。


法院认为,涉案建筑所在地块已划入征收范围,相关拆除和补偿应按征收拆迁补偿规定处理,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属重复处理且明显不当;同时,被上诉人未准确核实涉案房屋是

否符合“一户一宅”情形,故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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