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甘肃天水石振华不服麦积区甘泉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通知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石振华系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屈坪村村民,其位于该村的238.96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被纳入麦积区颖川新城屈家坪和峡门片区征收范围。经评估,该房屋及附着物价值4108
02元。因就补偿事宜未能与征收方达成协议,被告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17日向石振华发出房屋(构筑物)征收补偿通知,提供货币补偿(412802元,含附
属物及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和玉兰小镇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要求其5日内选择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选则自动按货币安置兑付。石振华认为该通知违法且增设其义务,侵犯
合法权益,于2020年5月14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通知。
被告甘泉镇政府辩称自身非适格被告,其行为系受麦积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局委托的配合工作,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通知依据相关文件制定,合法合规未增设原告义务。庭
审中,双方就被告主体资格、征收程序合法性、补偿标准合理性等提交证据并质证。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受委托负责征收补偿具体工作,但委托事项中无协商不成时由其确定
补偿安置内容的授权。
判决结果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甘泉镇政府在与原告协商不成时,未依法报请协调、裁决,直接发出确定补偿安置结果的通知,超越了工作职责和授权委托范围,该通知属于
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17日向原告石振华发出的房屋(构筑物)征收补偿通知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