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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耿云明与张路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0-28 点击数:

一、案例名称


北京昌平耿云明与张路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二、原告


耿云明,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村拆迁办;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毕华宝、王伦(均系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


张路光,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元村镇张庄村后大街118号


四、案情简介


原告耿云明与被告张路光原系邻居,原告曾承租被告房屋。2020年4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以承包工程需购买塔吊、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现金、

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累计出借给被告748000元,被告承诺按每月1.5%、1.7%不等的标准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还清款项。原告遂向北京市

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包括: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15608.54元;2.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23年2月22日的利息102595.37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本金335608.54元为

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4.本案诉讼费

、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五、判决结果


本案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被告张路光需偿还原告耿云明借款本金715608.54元、利息131858.57元,本息合计847467.11元。


还款方式与期限: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张路光于每月月底前支付耿云明10000元;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4年7月至2024年8月,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

0元;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0元;2025年1月27日前支付317467.11元;上述还款需先支付利息,后偿还本金。


逾期责任:若张路光逾期支付上述任一款项,耿云明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张路光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

%支付利息。


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6137.34元,由张路光负担(已交纳);保全费4112元,由张路光负担(已由耿云明预交,张路光需于2023年10月7日前支付给耿云明)。


法律效力: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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